【23條立法】非法披露處理涉國安案人士及其家人個人資料 可囚7年
發布時間: 2024/03/08 15:12
最後更新: 2024/03/08 16:59
《基本法》23條草案今天刊憲,草案列明,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指明人士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可處監禁7年。披露國安案件舉報人或證人,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刑罰亦相同。
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指明人士:
1.負責國安案件或國安工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人員
2.處理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大律師或律師
條例草案又提出,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人士作出非法騷擾,包括使用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預期令對方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傷害,意圖妨礙對方執行處理國安案件或工作職能,又或妨礙對方就國安案件提供協助,可處監禁10年。
行政長官可就是否涉國家秘密 發證明書
另外,草案指出,除《香港國安法》第47條外,行政長官亦可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
公務員須為維護國安工作 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草案指出,行政長官亦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落實中央政府就維護國安發出的指令、維護國安工作、行政長官認為有利於維護國安的其他事宜,任何公務員須為維護國安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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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區綽彥